外資企業出現如下情況可以終止經營注銷公司
1、經營期限到期。部分80年代中后期、90年代初期設立的外資企業,經營期限已屆滿,投資人無心延長期限繼續經營,而宣布終止清算。
2、投資決策失誤。企業設立前,投資人未對市場、政策環境進行充分的調查和科學的分析,草率決策,導致投資決策失誤,最終只能以終止企業而告終。
3、公司因發生嚴重虧損或因自然災害、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等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,董事會一致同意提前終止經營,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終止合同、提前解散,按普通清算程序組織清算。 (說明:如企業經營期屆滿,則企業自行按照《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》之普通清算程序進行清算,而不再需要審批機關批準。清算結束后向稅務、海關、分別辦理注銷登記證明,并連同清算報告一并提交審批機關備案,繳銷批準證書。)
4、中外合資(合作)者發生較大意見分歧。中外合資(合作)企業的投資人,基于各自利益的考慮,在合資(合作)企業生產經營等重大事項方面發生較大分歧,最終分道揚鑣。
5、境外投資公司發生重大變動。境外母公司發生股權轉讓、大股東易人或亡故等變動,股權購買人或繼承人無力經營,或境外投資人對全球市場布局發生發變化決定撤出中國,導致公司終止清算。
6、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
7、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。
外資公司注銷需要走哪些法定程序
1、 向外資審批機關申請解散
外資企業啟動解散、清算程序前,須向企業原審批機關(各地區外經貿委)請求批準,并向外經貿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:
(1)申請書;(2)股東會決議、董事會決議;(3)營業執照;(4)批準證書。
2、企業應在批準解散之日起15 日內成立清算委員會,依法開始清算,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
外資公司解散清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
一、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的申請書;
二、企業股東會董事會關于提前終止合同、章程的決議書;
三、企業投資各方法人代表簽署的提前終止合同、章程協議書;
四、企業清算委員會名單;
五、企業關于員工勞動關系狀況的說明(包括員工安置及經濟補償的說明);
六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原注冊資本已按期到位的驗資報告(復印件)
七、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(復印件);
八、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成員名單;
九、企業原批準證書、營業執照(復印件);
十、企業投資各方法人代表簽署的原合同、章程(復印件)
十一、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。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,一律為正式文件。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,應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權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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